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償還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若配偶方有證據證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貸款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
一、父母買的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1、結婚前,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結婚后,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婚前買房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1、買房人簽訂預售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后,取得的是房屋的“期權”,這個“期權”實際上是一種債權,而并非物權即財產所有權。雙方在還沒有取得小產證時,一方不能要求“確認對期房的產權”。不過,我國現在對房產登記實行實名制,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必然將成為房產登記人。
2、如果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而另一方的出資只能認定為債權時,房價上漲的情況下,另一方享受不到房價上漲的收益。因此,如果產證做在一方一個人的名下,對另一方是不利,建議另一方應考慮到這個因素。
3、對于共有財產,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將房產判歸一方所有,只能按照共有關系處理。雙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把房屋進行拍賣,將拍賣的所得款項按比例進行分配。
4、對于形成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5、雙方簽訂的協議明確將房屋出售后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這種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一方改變主意想采用其它的方式分配的話,也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行。
6、對于一方已取得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房屋歸屬的關鍵是看簽訂的贈與協議是否經過公證及房屋是否辦理了過戶登記。
7、婚前買房,出資的一方有權要求在房產證上載明自己是權利人。
8、因為準婚房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還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復雜。較佳的方案當然是登記在未婚戀人的名下,這對雙方的夫妻感情和未來房屋的使用、處分都比較有利;針對父母的出資,可以采用“借貸”的方式來處理。
9、當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種產權登記方案的法律后果,充分尊重購房出資者的利益外,還應妥善處理各種關系,保存好各種憑證,盡量避免糾紛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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