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后被執行人收到判決書起兩年內執行。在這二年內出現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則施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間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算。
一、二審判決的類型如下:
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二審程序中上訴請求如下:
1、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
2、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并得到法院準許;
3、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總而言之,二審判決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自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后,如果二審判決規定了履行期間,則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
一、交通事故訴訟什么時候能夠結案?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申請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的期限為多久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再恢復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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