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在核準后七日內交付執行。執行前需通知同級檢察院監督。死刑可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在刑場或指定場所執行。執行前通知檢察院,如發現錯誤可暫停,并報請最高法院裁定。死刑應公開執行,不得示眾。執行后需寫成筆錄,報告最高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屬。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下級人民法院應在七日內交付執行。在執行死刑之前,人民法院需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
一、判決書下來多久可以執行
執行判決書的時間是:如果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的,應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如果是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則應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等執行機關。
二、執行死刑時是否可以自主選擇死亡方式
依法執行死刑時,罪犯是不能選擇死亡方式的。目前我國依然還是以槍決為主。在執行時,如果具備注射執行條件就采取注射方式,不具備的采取槍決方式執行。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拓展延伸
我國死刑從判決到執行之間的程序有哪些
死刑的判決執行程序是:
1、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2、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等。
結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在核準后七日內交付執行。在執行死刑前,需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具體執行方式由高級法院決定。在執行前,如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并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應公開,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需通知罪犯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死刑執行及停止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