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立即執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后才執行,沒有具體的規定時間。在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后,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再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另外,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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