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期限。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這是因為,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故債務人有權及時知道自己被申請破產,而且有權就自己是否具備破產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適用破產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見。實踐中,由于債權人不能夠詳盡地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會在債務人并不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提出破產申請;也可能有債權人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試圖借助破產程序損毀債務人的商譽或者阻止債務人將要進行的某項交易,甚至以此對債務人進行敲詐或脅迫。因此,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債務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達的破產申請通知之日起7日內為債務人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期。債務人有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
異議期滿后,無論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法院有不超過10天的審理期。也就是說,法院將在異議期滿后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2、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在債務人或者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形下,不存在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期限的規定。以上是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限規定。但是,當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時,例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資產狀況混亂等,人民法院難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對破產申請的審查。此時,為了保證受理裁定的正確性,人民法院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準,將裁定受理的時間延長15日。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從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長時間,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7日,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0日。
以上就是關于破產申請的審理期限問題的解答,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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