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因為婚前財產是夫妻的個人財產。對其個人財產,法律的規定是在離婚后不予分割,另一方也無權要求分割;夫妻個人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男女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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