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子歸你所有,因此你有權將前夫趕出。但是,如果前夫已經在房子中居住了一段時間,且無法提供自己的住所證明,你需要依法辦理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十)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應當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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