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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二審開庭程序有關規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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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二審開庭程序有關規定

    對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規定。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陌l布實施,既是對刑訴法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也體現出隨著社會形勢變化我國控制死刑與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正確理解該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實踐中規范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下面談幾點認識。一、明確死刑、死緩案件二審開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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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對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規定。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陌l布實施,既是對刑訴法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也體現出隨著社會形勢變化我國控制死刑與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正確理解該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實踐中規范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下面談幾點認識。一、明確死刑、死緩案件二審開庭范圍。

    對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規定: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陌l布實施,既是對刑訴法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也體現出隨著社會形勢變化我國控制死刑與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正確理解該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實踐中規范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程序,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下面談幾點認識。

    一、明確死刑、死緩案件二審開庭范圍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抗訴案件一律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這表明對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但實踐中,二審案件原則上不開庭審理,致使刑事訴訟的直接原則和言辭原則沒有得到貫徹,被告人的辯護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這對確保刑事案件的質量極為不利。

    《規定》對死刑和死緩上訴案件作了區分: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一律應當開庭審理;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一般可以不開庭,但在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提出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或具有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時,應當開庭審理。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范圍,既有利于貫徹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確保庭審質量,不使開庭審理流于形式。如果所有的死緩案件都一律開庭審理,勢必難以集中力量解決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開庭審理問題,也難以保證開庭審理的質量與效率。

    二、集中體現了控制死刑與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絕對不允許出錯。搞好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是防止冤錯案發生的重要程序性環節。

    《規定》既明確了死刑案件開庭審理的范圍,也有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庭審質量和開庭效果。如《規定》第四條,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二審開庭前要求撤回上訴的,二審法院應進行審查。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不再開庭審理,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按照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又如《規定》第六條,對確保被告人的辯護權進行了明確,二審法院應及時查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辯護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上述問題雖在刑訴法中有所規定,但較粗疏,《規定》對這些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體現了加強司法人權保障、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精神。

    三、明確證人應當出庭的三種情形

    對案件事實、證據存有爭議的死刑二審案件,傳喚證人、鑒定人出庭直接舉證質證,是查清案件事實、提高庭審質量的關鍵。但從以往的情況看,證人、鑒定人出庭率非常低。

    為推動證人出庭工作逐步進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必須出庭作證的三種情形,即: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以及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在現階段尚不能做到所有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應對證人、鑒定人必須出庭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1)一審開庭應出庭而因故沒有出庭的,如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有異議,且該證言、陳述、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二審就必須出庭;(2)二審期間經審查發現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關鍵證據不充分,或者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沒有查明,應當由證人或鑒定人出庭作證、質證的;(3)二審期間發現新的證據,與一審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等有重大矛盾,需要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質證的;(4)證人、鑒定人在一審時已經出庭作證、質證,但有事實或證據證明,其在一審作證時可能存在虛假、偽證的;(5)二審期間發現新的證人或作出新的鑒定結論但有關方面對此持有異議的,需要證人或鑒定人出庭作證、質證的;(6)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后翻供,需要證人、鑒定人到庭對質的。

    四、繁簡適當,重點突出,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

    為突出二審開庭審理的重點,處理好開庭審理程序繁與簡的關系,《規定》明確,二審法院應當全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但在開庭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圍繞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爭議的問題和法院認為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進行。

    《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在二審期間提交的新證據;對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犯罪情節,可以不在庭審時調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也可以不再舉證和質證。這些規定均體現了繁簡適當、重點突出的特點,將庭審重點集中在控辯雙方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上,既有利于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又可以避免庭審節奏拖沓,增強法庭對抗性。要使庭審功能真正得以發揮,關鍵是要在重點審與全面審之間找好平衡,既要針對上訴、抗訴理由重點審理,又不能局限于上訴、抗訴理由,而要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五、對共同犯罪案件實行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

    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涉及多個被告人,從目前的情況看,對共同犯罪案件的每個被告人都實行開庭審理,實踐中難以做到。因為開庭涉及到許多部門的協調配合,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目前司法資源十分有限的條件下,沒有必要對每個被告人都實行開庭審理。

    《規定》第十四條第(五)、(六)項規定:對共同犯罪中沒有判處死刑且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檢察院和辯護人在開庭前表示不需要進行訊問和質證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對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對被告人所犯數罪中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事實清楚且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兑幎ā穼㈤_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結合起來,將開庭審理的重點放在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適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辯雙方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等方面,既能保障開庭審理的效果,又能發揮書面審理的優勢,使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有機結合,做到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實現最大的公正收益。

    六、疑難、復雜、重大死刑案件應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

    《規定》在明確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基礎上,特別要求二審法院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死刑案件,應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以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F在死刑案件最后都要由合議庭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審委會并沒有親身聆聽案件的機會,勢必造成“審判分離”的局面。在目前審委會工作機制還未實現從會議制向審理制轉變的情況下,院長或庭長作為審委會委員,擔任審判長親自聆審案件,就更能夠保證審委會決定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根據司法實踐,筆-者感到《規定》還有些方面待進一步完善。比如證據開示規則需要細化,沒有規定確定的舉證時限、逾期提交新證據的制裁措施,也沒有明確法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是否要經過開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證人出庭配套措施上,沒有明確劃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缺乏有關證人權利保障的配套規定,對證人無故不出庭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需明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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