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刑事案件幾審終審
一般而言,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的,那么上訴期過后判決就生效了,就不需要經過二審即告終結,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就可以交付執行。相反,如果的上訴期內提起了上訴或抗訴,那么該案就必須要經過二審程序。但兩審終審只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而不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案件,因為最高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經它審判的一切案件一經宣判,立即生效。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宣判以后,還要經過一個法律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進行核準以后,死刑的判決、裁定才能夠生效,也就是說,對于這類案件即使經過兩級審判,如果沒有經過核準,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執行。
一個刑事案件最多經過幾審結束
根據規定,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就結束了。我們國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級設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庭審判,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一審”。在通常情況下,一審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一審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將該案送交給它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再進行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二審”,審理結案以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最后的判決、裁定,審判結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執行。這種兩級審判制度被稱為兩審終審制,它是我們國家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
審判也不能生效情形
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經過第二審程序,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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