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不能上訴的,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一、死刑的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于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不低)。另外死刑的執行也可能銷毀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亞也有在處死后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時往往有獲利或是報復的意圖,從客觀上講,這是由于社會因素。所以社會應對死刑犯承擔一定的責任。處決死刑犯對于其家屬來說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對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傷害尤為巨大,一方面他們承擔失去親人的痛苦,另一方面還背負社會仇視,甚至在未來工作中也無法正常履職。因此,社會必須保障他們不受歧視、不受侮辱、平等對待。因此判處死刑應極為慎重,一方面須張揚社會正義,一方面也應盡最大努力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除主觀責任占主導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輕判的盡量輕判。
二、死刑的不適用者
基于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有: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未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
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處死刑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該犯罪人員都存在嚴重的社會過失,以及嚴重的危害到人們的生命健康等等。死刑是一種剝奪犯罪人員生命的處罰,但是對于未成年人死刑是不適用的,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判處死刑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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