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育服務聯系單是用于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生育報銷用的。此外還有生育服務登記單用于生育的。
法律依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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