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申請工傷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1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不申請。那么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可以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一、公務員工傷認定后怎么獲得賠償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工傷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后,符合因公受傷條件的,享受公傷待遇,費用由國家負擔。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所以說公務員的工傷認定和賠償與普通工作的人員是一樣的,先要進行工傷認定然后再來看工傷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賠償,而且工傷也是有期限的,必須要在期限之類進行認定,不然很難判定為工傷,所以,對于公務員來說工傷的認定和賠償是特別重要的,但是必須也必須要按照法律的程序來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四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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