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審理死刑二審案件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并且對于死刑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在原期限上延長二個月;以及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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