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一、刑事二審判決生效要多久
1、刑事二審判決,一般是自判決宣告之日起開始生效。由于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所以自法院作出判決,并當庭予以宣告或者定期宣告的當天正式生效。并且對于二審判決,不能上訴、抗訴,但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刑事訴訟二審判決后是否還可以上訴
1、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只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是出現程序上的錯誤才能提起。
2、對刑事訴訟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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