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渡兆C》經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辦蓋章后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后逐級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鄉計生辦、區縣計生委審批?!渡兆C》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區縣計生委蓋章后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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