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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