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積金賬戶的開戶、繳存都是需要公司來負責辦理,員工個人是不用負責的。以武漢地區為例,員工從未交過公積金,那么單位需要給員工辦理公積金開戶,準備以下材料前往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開戶:
(1)《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三證合一的,只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無法人資格的企業,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執批準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繳存職工工資表(加蓋單位公章);
(5)單位社保清冊(加蓋繳存單位公章)(單位需先辦理社保開戶);
(6)《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7)《武漢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開通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積金賬戶預留印鑒及公章并有法人授權簽章);
(8)辦理繳存登記時攜帶法人章、財務章、公章方便開通網上業務;
(9)開通網上業務需要提供兩名不同操作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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