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1月份,我與李某之間發生一筆買賣,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在我向李某交貨后,李某因資金周轉不靈未能立即付款就向我出具一份,但未注明還款日期。我便要求李某補寫還款日期。李某說不寫還款日期是為我好,我可以在今后任何時間內向其還款,沒有時間限制。此后,因生意太忙,我一直未向李某催討過該筆貨款。2005年4月初,我與李某之間又發生了一筆買賣,這次交易中我應向李某給付貨款,于是我提出用2002年1月份的那筆貨款進行充抵,可李某卻說那筆貨款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了,他無須再給付我該筆貨款。請問: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欠條適用多長時間的訴訟時效【律師答疑】你所咨詢問題的涉及到我國現行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權利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限。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即喪失勝訴權。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行使權利,以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我國《》第135條規定了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這一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與權利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斷事由包括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你所反映的問題是李某對因與你的因買賣合同而形成的債務出具的欠條如何確定訴訟時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 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你與李某之間的買賣關系,應當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20年是對你的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間。李某出具欠條時,訴訟時效中斷,自你收到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如果在20年的權利最長保護期間內,你多次向李某主張過權利,且前后兩次主張的時間不超過2年,則訴訟時效均中斷并重新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本案中,由于你在欠款條出具后2年內未能及時主張權利,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你對李某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李某有權以超過訴訟時效而拒絕抵銷貨款。在此,我們希望你在從事經營活動中,要加強學習,在權利受到損害時要及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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