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屋土地性質一般是國有土地,因此,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一次合法的城市房屋征收,應當具備如下要點:
第一、征收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等等。
第二、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三、征收行為遵循了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征收活動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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