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一般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救濟途徑有: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周轉不開,此時讓公司老板或財務打一張欠條。
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么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告知公司負責人電話,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里就可以得到解決。
最后,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么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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