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是先立案,但是實際上我們國家本案中并沒有規定所有的案件必須要經過了解這個程序,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完畢之后,如果有機會可以尋求調解,所以并不是一個必須經歷的過程。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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