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可以明確婚內債務:
1、債權人和借款的夫妻一方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可以證明他們之間有協議的,可以拒絕償還;
2、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的,仍同意向夫妻一方借款的,對外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款的一方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借款人配偶證明借款債務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擔償還責任。若不能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或妻一方欠錢后另一方要一起還嗎
夫或妻一方欠錢的,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要一起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屬于一方個人債務的,另一方則不需要承擔。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要負舉證責任,注明債務的真實合法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是否需要還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時,有相關明確約定其借款為個人借款,或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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