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問原告是否愿意調解意味民事訴訟。
同意調解指同意采用調解程序,未調解成指不同意調解的內容。
關于訴訟具體情況如下:
1、關于訴訟時效:被告能證明本案超過訴訟時效,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關于訴訟主體:原告訴訟主體錯了,需要變更訴訟主體;
3、關于訴訟風險:繼續訴訟風險比較高,大概率會敗訴;如在開庭之前撤訴,可申請退回訴訟費,節省一筆費用;
4、關于是否鑒定:一般司法鑒定比較費時,如法官主動詢問是否做鑒定,說明法官十分重視司法鑒定結果,大概率會按照司法鑒定報告做出判決;
5、關于補充證據: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
6、關于質證問題:質證環節需要出示證據原件。提交錄音、錄像證據的,需要出示證據的原始載體,如:手機等。提交錄音、錄像證據時,需要刻錄光盤,并附上完整的文字版資料,不可以剪輯;
7、關于連帶責任:如被告借款時已經結婚,原告可以追加被告配偶為本案被告;
8、關于計算標準:原告列一份利息計算明細;
9、關于是否調解:調解結案后,不能上訴;
10、關于上訴問題:如上訴人沒有新的證據、有價值的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所述,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對實體部分的結案方式分為判決和調解兩種。由于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大家平起平坐,與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明顯不同。
民事訴訟流程如下: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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