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實婚姻需要承擔債務。構成事實婚姻的要求:
1、男女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性要求。
事實婚姻是存在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指男女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事實上,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離婚形成的債務,應當根據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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