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服的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在司法實踐中,新情況一般是指被告嚴重傷害夫妻關系,或者被告實施家庭暴力,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就夫妻而言,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夫妻關系惡化?;蛘?,如果發現對方有重婚,應該是新情況、新理由。所以,離婚調解和解后,一方不想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于新情況、新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不受6個月限制。但僅以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一般原因再次起訴的,法院在6個月內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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