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要求行政訴訟前必須經過行政復議,否則行政相對人是可以不經行政復議而直接提起訴訟的。
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復議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幾種:
1.治安處罰的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2.納稅爭議案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海關法第六十四條)
3.對自然資源權屬確認的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4.工傷保險案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
5.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一、復議先行的情況
復議先行的情況是指,在某些案件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叫復議前置。復議前置的案件包括對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服或者對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不服等情形。行政復議前置,即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首先通過申請行政復議這一途徑尋求救濟。
二、行政復議前置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如下:
1.行政權屬糾紛裁決案件。
2.海關納稅爭議案件。
3.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5.價格違法處罰。
6.對游行拘留處罰不服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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