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給申報的勞動者可以自己去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在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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