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否生效需要看其協議約定的內容以及是否辦理離婚登記。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且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一、只有離婚協議沒有離婚證算不算離婚
只有離婚協議沒有離婚證不算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要以民政局的離婚證或者法院出的生效的離婚裁判文書為準。
離婚證和離婚協議的區別:
1、定義不同:
(1)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于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2)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2、法律效力不同:
(1)離婚協議書不能當離婚證使用,要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協議書在沒辦理離婚登記時沒有效力的;
(2)離婚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具有法律效力。
3、內容不同:
(1)離婚協議書包括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共同債、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2)離婚證包括子女安排、財產處理、結婚日期、結婚證證件字號、持證人姓名、發證日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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