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包括以下幾點: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2、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3、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按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4、銷售已裝修的房屋的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房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5、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6、質量保證金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7、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8、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9、拆遷安置費的扣除。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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