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購的方法:
(1)公司并購辦理時用現金或證券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
(2)公司并購辦理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3)對其他公司并購公司股東發行新股票以換取其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收購公司的風險:
一、目標公司在實體資產和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風險。
1、在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時,要注意該公司的財產情況,尤其是債務方面,除了在轉讓時已經存在的債務外,還必須注意該公司是否存在“隱形債務”,比如對外提供了保證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應要求該公司列明所有債務情況,并要求股權出讓方承擔所列范圍之外的有關債務。
2、要注意目標公司的特定財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尤其是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設備、車輛等財產上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情形。應要求股權出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對財產無權利瑕疵作出承諾和保證(對外擔保而形成的負債情況往往不反映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另外,鑒于在收購活動中,收購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為使收購人獲得法律約束力的保障,應在股權轉讓書中設定保障性條款,比如排他條款、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不公開條款、費用分攤條款,這些條款注意是為了防止未經收購人同意,轉讓方與第三人再行協商出讓或者出售**公司的股權或資產,排除轉讓方拒絕收購的可能。
4、要查明目標公司是否有規范和詳細的財務制度,是否存在對內賬簿和對外賬簿,防止該公司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情況的出現。
5、應注意目標公司稅務問題,查清該公司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繳納了稅款。
二、目標公司是否存在訴訟和仲裁風險
1、注意目標公司是否與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足額、及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是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上述情況可能引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2、確保目標公司與其他債權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方案和協議,因為在收購完成后,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新股東組成的目標公司承擔。
3、目標公司在各級法院是否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存在?
4、目標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犯罪情形?為保護收購后目標公司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該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收購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或新股東組成的目標公司有權向原股東追償,并明確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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