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每平方米年稅額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
《 土地增值稅 清算 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 注銷登記 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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