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幫別人貸款買車出了事故,一般由車輛的實際使用及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用自己名義幫人貸款買車風險較大,且連帶責任不可避免。如果有人不具備貸款買車的條件,要求用自己名義幫他貸款買車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銀行不給某人貸款,說明他在銀行眼中是高風險人士,不能按時還款的情況極有可能發生,到時損失最大的往往是自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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