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是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制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4月18日發布征求意見稿,意見征詢期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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