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養殖場是在農用地上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不需要經相關部門批準建設,但是,農用地上的這種設施用地,也不是任何手續都不需要。首先,它是農用地不用規劃手續,不用建設審批。但是對于養殖場的硬性要求,不得占用耕地,也是嚴禁占基本農田的。然后,需要有一個備案的手續,要簽訂用地協議。一般來說是鄉鎮主管部門還有集體經濟組織,還有實際上的養殖戶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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