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仲裁流程具體如下:一方當事人將發生的合同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根據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最終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
《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一、遼寧朝陽勞動仲裁的申請程序有什么
1.申請。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申請人明確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法定理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并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范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范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
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并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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