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有效證明,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離婚證書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內地居民需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需提供有效通行證和公證機構公證的聲明,華僑需提供護照和使(領)館認證的聲明,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和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自行協議離婚的證書或未上繳的證書無法生效,只有法院判決離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沒有用了。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起,就正式解除了夫妻關系,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但發給離婚證書,也存留有檔案,舊的結婚證已經被取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自己協議在民政離婚的,自己手中保留沒上繳,或者沒沒收的證書是沒有用的法院判決離婚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結語
離婚登記手續的辦理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正式程序,領取離婚證書后,舊的結婚證失去法律效力。民政離婚協議需上繳證書,否則無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內地居民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及簽字聲明;香港、澳門居民需提供通行證、身份證及公證聲明;華僑需提供護照及公證或使領館認證的聲明;外國人需提供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以上是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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