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胎兒受到侵害時,如果出生時為死胎的,這時候可以由孕婦本身代為求償,因為胎兒在母體中受到損害,母體也會相應的受到一定損害,就可以由母親作為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胎兒出生時是存活的,這時候胎兒就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當然可以直接獲得賠償,其中就包括了胎兒出生后只存活了一會兒,就立即死亡的情形。首先,要確定民事主體是否能夠向侵權人主張民事侵權責任,就要明確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在我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起始于出生時,終結于死亡的時候。因此,胎兒受到侵害,胎兒本身不能直接作為民事主體,要求對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只有當胎兒出生以后,判斷胎兒是否存活,才能確定胎兒是否能夠成為民事主體本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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