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不可以搞養殖的,根據我國畜牧法的明確規定, 禁止在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反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