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而仲裁機構應該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一、一般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為3年。
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
二、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申請支付令嗎?
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申請支付令,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金錢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因此不是所有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以申請支付令,當事人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后,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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