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開辦養殖場的,需要進行工商登記,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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