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種情況是基于新股東共同發起設立一公司,在多方的約定情形下,新股東的入股資金也就是注冊資本金,應當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足額繳納,這部分錢屬于公司所有。
第二種情況是基于股權轉讓而進入公司,股東取得股權的方式來源于股權收購,而出讓股權的人大多是原公司股東,在這種情況下,入股的錢應當類似于買賣關系,歸出讓股權方所有,不屬于公司所有。
第三種情況是公司增資擴股時進入,在這種情況下和第一種進入方式有一些類似,需要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后,獲得股權,因此,該部分資金屬于公司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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