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補充協議從屬于主合同。但當事人可以另行簽訂一個新的合同。補充協議是指對原合同進行補充或者變更,一般需要明確進行約定,也就是說,補充協議是指對原合同未盡事宜進行更加具體的說明和補充,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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