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沒簽合同直接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后,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勞動者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而即使是自動離職,但畢竟勞動者是為公司工作過,同樣需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三、未簽勞動合同未必雙倍工資
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能夠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在案件審理中,應綜合整體情況,將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規定進行目的解釋,若用人單位具有書面訂約行為外觀,不具有不訂立合同的內心意思,且勞動者存在找人代簽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單位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適用。
可歸責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二倍工資的基本原則,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要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不能主張二倍工資。
人事負責人負有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在用人單位盡到誠實信用、謹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人事負責人因失職甚至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主張二倍工資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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