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會影響其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考試中的政治審查情況,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并且政審連查往上查三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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