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則上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備相關資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83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建筑法,農民可以將自建低層住宅承包給無建筑資質的人。
而對于農民自建高層建筑,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3條規定,農民興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除修繕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工匠承擔。因此,農民自建高層建筑發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應資質。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設施超出規定范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三條 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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