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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公司治理結構與中小股東權利保護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9: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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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公司治理結構與中小股東權利保護

    “公司治理結構”一詞源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該概念的其他譯名還有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結構等。通說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適應公司的產權結構,以股東與經營者分立和整合為基礎,連接并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股東因向公司出資而產生以自益權和共益權為內容的股東權(股權),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是要平衡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和公司機關之間的權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股權。由于大股東在公司機關中無可置疑的強勢地位,所以,對中小股東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護身符”。但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受現實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影響,導致實踐與法律規定的嚴重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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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公司治理結構”一詞源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該概念的其他譯名還有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結構等。通說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適應公司的產權結構,以股東與經營者分立和整合為基礎,連接并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股東因向公司出資而產生以自益權和共益權為內容的股東權(股權),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是要平衡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和公司機關之間的權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股權。由于大股東在公司機關中無可置疑的強勢地位,所以,對中小股東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護身符”。但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受現實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影響,導致實踐與法律規定的嚴重背離

    “公司治理結構”一詞源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該概念的其他譯名還有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結構等。通說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適應公司的產權結構,以股東與經營者分立和整合為基礎,連接并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股東因向公司出資而產生以自益權和共益權為內容的股東權(股權),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是要平衡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和公司機關之間的權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股權。由于大股東在公司機關中無可置疑的強勢地位,所以,對中小股東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護身符”。但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受現實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影響,導致實踐與法律規定的嚴重背離。筆者試圖從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出發,提出加強對中小股東的權利保護措施。

    一、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股權過于集中,大股東操縱股東會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中,國有股“一股獨大”被認為是最主要的缺陷,也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征。此外,我國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也過于分散,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比重過??;其最大股東通常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一股獨大,不利于經營層在更大范圍內接受多元化產權主體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約束,勢必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一股獨大”,并不必然意味著公司治理存在弊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一股獨大”并非中國獨有,在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不同程度存在“一股獨大”現象,而且其中不乏公司治理規范的代表和少數大股東控制的業績優良的大公司。但我國公司治理中,關鍵的問題的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國企改制而來,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股比重高達40%,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達80%以上。由于我國特殊的政治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機制,若股權高度集中于國有股,則一方面會導致政府在行政上對企業管理層干預過多,企業目標行政化、短期化,易在一定程度上偏離市場經濟法則,無法實現企業的自主良性運作機制。另一方面,由于國有股股東主體不明確,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國有股缺乏國有資本增值動力和監督激勵經營層機制,造成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嚴重。所以,國有股一股獨大,是上市公司治理不平衡、不完善的主要根源和“天敵”,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股東利益被侵害等諸多弊端的源頭。

    2.“內部人”控制、偽造公司信息嚴重

    信息披露制度的貫徹落實,是中小股東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但大股東控制的公司機關,利用公司治理中的強勢地位,剝奪、侵害中小股東對公司重大事務、財務會計資料等信息披露內容的知情權,甚至偽造和提供虛假的經營信息。

    從我國上市公司的情況看,控股股東對少數股東利益的侵害和掠奪普遍使用的方式包括:

    (1)直接占用公司資金??毓晒蓶|通過直接借款方式長期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額資金。據統計,截至2005年末,控股股東實際占款規??赡茉谇|元左右,大股東占用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頑疾。

    (2)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資產與利潤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與投資、資產與債務重組、商品服務的采購與銷售等,方式主要通過顯失公平的“低買高賣”。

    (3)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變相圈錢。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絕大多數是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關聯企業的銀行貸款。

    (4)惡意派現。我國上市公司惡意派現的主要手段三種:一種是用貸款發紅利;第二種是用募集資金來分紅;第三種是大股東偽造上市公司業績,巨額分紅后轉讓股權。如果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貫徹,切實保障中小股東對公司重大事務和會計財務資料的知情權,在此基礎上通過積極行使質詢權、危害行為停止請求權和提起訴訟等權利,是能夠將控股股東的上述行為控制在最小限度內的。

    3.獨立董事不“獨立”與監事會“不監事”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要求全面引入獨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但實踐中,獨立董事并沒有起到制度設計的初衷,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成為“花瓶”,甚至大股東的“幫兇”。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其核心特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這也正是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標。但實際情況是:證監會力推獨立董事制度,而公司本身卻不積極甚至變通應付,認為設立獨立董事制度束縛了公司手腳。其癥結在于,公司大都為大股東掌控,大股東常將公司視為自己的分支機構,追求的是公司對其貢獻的最大化,勢必侵犯中小股東利益。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沖突。大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排斥獨立董事或者推薦、掌握與自己存在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從而使其喪失獨立性。

    二、加強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對策

    1.積極推進國有股減持和股權分置改革,解決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在國家或國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初始委托人,股東代表對國家股東或國有法人股東權益不負責任,將導致股東功能缺損和公司效率的損失,極有可能造成內部人控制。要結束此種局面,首要的任務是使國有股走上市場化的道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產權自由流動與交易,以解決事實上的經理人控制、公司委托代理成本增加和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問題。其次是要解決國有股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問題?,F有國有股在證券交易的二級市場上流動性極差,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同股不同權。限制流通的國有股不能變現,客觀上刺激了控制股東采用直接占用資金、轉移利潤、關聯交易等方式以解決自身的資金壓力,從而導致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國有股減持的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定向配售、回購、股權置換、拍賣等方式。只要采取的減持和流通方式得當,國有股完全可以在國有資產不流失,中小投資者不受損失、股價指數保持穩定而市盈率平穩回落的情況下進行,從而形成各投資主體共贏的格局。

    與國有股減持直接相關的是股權分置改革。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極不合理、不規范,表現為:上市公司股權被人為地割裂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兩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約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處于控股地位。其結果是,同股不同權,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容易產生一股獨大、甚至一股獨霸現象,使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2.強化大股東責任,完善對大股東的約束措施

    大股東在行使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時,必須遵守下列指導原則:

    (1)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力原則。公司大股東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從包括公司利益、大股東利益、中小股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內的公司整體利益出發,不得無視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其他利益主體的存在而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

    (2)合法合規原則。公司大股東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3)善意行使權力原則。公司大股東行使權力的行為盡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但若大股東權力的行使主觀上是為了壓制中小股東或者以犧牲中小股東利益的方式來獲取額外利益,則該種行為應予以禁止,允許中小股東通過訴訟方式主張無效或撤銷。

    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哪些問題

    1.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權結構不合理。這種獨特的股權結構決定了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由國家控制,缺少與其制衡的大股東,根本無法形成股東之間的制衡機制,這也是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中小股東既不愿意也無能力參與公司的治理。

    3.委托人缺位。鑒但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利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沒有―個真正對國有資產負責的人格化持股主體。

    4.代理人缺位。委托人缺位使上市公司不能保證以經營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來選擇經營管理者。

    5.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難以發揮,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

    6.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7.法人治理結構的不規范運行。

    8.獨立董事的作用很難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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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結構”一詞源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該概念的其他譯名還有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結構等。通說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適應公司的產權結構,以股東與經營者分立和整合為基礎,連接并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股東因向公司出資而產生以自益權和共益權為內容的股東權(股權),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是要平衡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和公司機關之間的權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股權。由于大股東在公司機關中無可置疑的強勢地位,所以,對中小股東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護身符”。但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受現實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影響,導致實踐與法律規定的嚴重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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