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最多以十一個月為限。如果單位違反規定不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合同到期后未及時續簽還在崗位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能及時續簽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二、無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具體是怎樣計算的
雙倍工資按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計算,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公司不簽合同辭退員工要不要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不簽合同辭退員工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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