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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關聯交易之對策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9: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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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關聯交易之對策

    (一)完善有關法規,以保護國家股東權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目前涉及關聯交易的法規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法》。特別是2005年新頒布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豆痉ā返倪@一修改,使關聯交易納入《公司法》這一基本法律的規范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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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一)完善有關法規,以保護國家股東權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目前涉及關聯交易的法規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法》。特別是2005年新頒布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豆痉ā返倪@一修改,使關聯交易納入《公司法》這一基本法律的規范范疇

    (一)完善有關法規,以保護國家股東權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我國目前涉及關聯交易的法規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法》。特別是2005年新頒布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豆痉ā返倪@一修改,使關聯交易納入《公司法》這一基本法律的規范范疇。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應該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國家利益及對關聯交易實施監管的信息披露等規范制度。由于資產重組的關聯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額大、定價較為復雜,而且必須聘請資產評估師進行評估等特點,按現行準則要求所披露的內容(性質、類型、要素)投資者根本無法判斷資產重組關聯交易是否損害了自身的權益,因此,還應增加披露資產評估機構、誰聘請的、評估的金額和評估報告內容簡要、最終交易價格與評估金額差異及原因等。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性,處于絕對控股地位的第一大股東,往往利用關聯交易的資產重組獲取非法的超額收益。因此,必須對上市公司這種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目前實行的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了股票市場的全流通,大股東和中小股東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礎,對完善公司治理有一定好處。應該在此基礎上引進更多的戰略投資者,使他們成為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大股東,使上市公司最終能夠形成相對分散的股權結構,從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這不僅可以改變過去那種第一大股東一票定乾坤的歷史,使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保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得到逐步完善,而且還可以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另外,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關系,對經理人的內部控制實現有效制約,加強國有股的人格化建設,杜絕內部人通過非法運作或違規操作追求個人資本積累的不合法行為。

    (三)實行由少數股東聘請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制度

    資產重組關聯交易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價格問題,而價格的確定又必須以資產評估師所確定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按照國際慣例,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應該由關聯交易的受益人(如大股東等關聯方)出面聘請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所交易的資產實施評估,而應由中小股東聯合聘請,以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因此,我們應該借鑒這一國際慣例,在新公司法框架范圍內,明確對有關聯方關系的股東在聘請中介機構時的權力限制,實行少數股東聘請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從真正意義上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害,從而避免資產重組的關聯交易成為大股東強取豪奪,謀求非法超額收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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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關聯交易之對策

    (一)完善有關法規,以保護國家股東權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目前涉及關聯交易的法規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法》。特別是2005年新頒布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豆痉ā返倪@一修改,使關聯交易納入《公司法》這一基本法律的規范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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