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長不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勞動者因此而離職的話,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雙倍工資的支付條件
情況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情況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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