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后股東不宜少于2人。如果轉讓后公司股東少于2人的,即意味著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第七十二條規定:“的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3、明晰目標公司股權結構。股權受讓方應就被收購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如審閱被收購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章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等必要的文件。審慎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各方均符合主體資格。避免當合同簽訂后卻發現簽約的對象其實不擁有股權的現象發生。
4、資產評估。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后,股權受讓方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5、調查目標公司的對外債務。目標公司的對外債務的存在及數額對股權受讓人來說至關重要,決定了受讓方接手公司后能否順利經營及實現收益目標,同時因其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因此可以說是股權轉讓中的最大風險所在。因此,股權受讓人應用盡可能的方式來調查目標公司的對外債務,同時讓股權轉讓人對債務的具體數額作出明確承諾,并約定好轉讓人違反承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上列明的幾點需要注意的只是一般性的風險及問題,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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